学习啦>创业指南>办事指南>政策法规>

2017年7月1日增值税减免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简并税率政策对纳税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低税负。2017年7月1日是一个神奇的日子,对于每一个财会人都需要关注的日子。增值税税收的新政策有哪些是可以关注的地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7月1日增值税减免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减税政策

  增值税税率7月1日起四档并三档税负降低可通过价格传导惠及居民

  就在下周六(7月1日)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即将正式实施的前夕,昨日(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作客中国政府网,介绍六项减税政策相关落实情况。

  在新的增值税税率正式实施后,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将全部降至11%,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此外,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税负增加。

  林枫表示,为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目标,各国普遍追求更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成为国际增值税制度发展的趋势和主流。

  可降低居民基本生活成本

  简并税率政策对纳税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低税负。以广州为例,经初步测算,该项新政将惠及广州市2.5万户纳税人,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预计每年可为纳税人减负5.01亿元,有助于增强企业扩大发展的动力,并形成传导效应,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相关行业则直接享受到税收减少的利好。广州东兴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坚果类农产品的简单加工、批发工作,法定代表人曹英财对记者表示:“新政策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适用11%的税率。预计公司2017年下半年收入1500万元,根据这一政策规定,销项税额对比调整税率前直接减少了30万元。”

  增值税简并税率之后,减税效果最终会传导至终端消费,使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销售燃气的税率从13%下降为11%,我们公司今年可以节省增值税大约50万元。”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卢笃强透露。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燃气销售公司来说,从长远来看,因为上游企业税负下降而有了降价空间,有助于减轻燃气销售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另一方面,燃气销售公司很多时候是公用燃气供应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税率下调,通过市场、价格的传导机制,可以降低居民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的成本。

  简并税率营造公平环境

  记者采访到的多位专家表示,增值税税率简并是大势所趋。

  林枫介绍,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增值税有17%和13%两档税率(不含零税率,下同);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根据试点行业的销售收入、成本构成等情况,基于减轻试点行业税负的考虑,新设了11%和6%两档税率,税率档次增至四档。四档税率并存的情况,导致税制较为复杂,可能引发“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现象,抑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他补充说,这次提出了“四并三”的税率优化思路,即取消13%一档税率,税率结构简并至17%、11%、6%三档。主要考虑是:13%税率主要适用于农产品、图书、报刊、杂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取消此档税率并下调至11%,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民生领域的税收支持。

  许晓扬告诉记者,营改增自去年5月1日全面推行后,除了特定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之外,共有四档增值税税率,多档税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不同应税行为之间的差异,却也为纳税人遵从执行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她认为,随着新政的实施,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不变

  增值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下一环节的进项税,每个环节形成抵扣链条,因此,简并税率政策曾让一些企业担心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譬如,广州一家大型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一年购买的面粉、棕榈油等农产品预计有2.46亿元,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要从13%降低至11%,担心进项抵扣减少导致税负增加,影响公司的整体效益。

  4月28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对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举例而言,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邹星红告诉记者,今年下半年企业预计从某农副产品公司购入300万元坚果产品,按照新政策,东兴公司按照11%税率,缴纳销项税额33万元,较以前减少6万元;而在企业的税收抵扣方面,则可以按照13%进行抵扣,即可以抵扣39万元。

  上述大型食品公司财务负责人也表示,这相当于国家从税收角度多给了2个点左右的补贴,“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国家大约补贴了491.51万元的税款。”

  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下一页更多精彩的“财务人需要关注的新政策”

355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