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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队全面二胎政策(2)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部队军人陪产假新规定

  一、现役军人婚假国家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现役军人产假国家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三、军队人员“单独两孩”政策的标准条件、审批办法和服务管理等规定

  中央军委主席日前签署命令,发布《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注:2015年国家已颁布最新“二孩”政策。据悉,《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已于日前上报中央军委审批)

  《决定》贯彻了党中央“单独两孩”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军队人员“单独两孩”政策的标准条件、审批办法和服务管理等规定。《决定》的发布施行,对于保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在部队贯彻执行,维护官兵合法生育权益,促进依法科学生育,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军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2、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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