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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人转业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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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军人转业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军人转业新政策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四、奖励及其它:

  1.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2.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年龄超过50 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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