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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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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三章 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君按:信息披露不分预披露和正式披露,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君按:投资方资格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增资企业,而不是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君按:增资中遴选投资人的方法较产权转让,增加了新的方式,即竞争性谈判。何谓竞争性谈判?如何操作?需要产权交易机构和增资企业共同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三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君按:不同于产权转让,增资可以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增资。】

  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君按:与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第一、增资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即可出具交易凭证,不要求增资现金交付或资产交割,这显然与产权转让不同。第二、公告内容中增加了投资方名称,而产权转让中,受让方名称不作强制披露。从而形成了“谁参与了增资要向社会公开,谁购买了产权可以保密”的局面。】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君按:本条会成为增资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操作的严重漏洞!尤其企业原股东为非国有企业的,为这种规避监管提供了无限可能。赋予债转股这种特权,也为金融机构入股国企提供了便利。】

  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君按: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必须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君按:明确资产转让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君按:将资产转让进场的范围交给了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决定资产的种类和金额。】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本条按照不同的转让底价设定两种公告期间,资产价值高的公告期就长。但是没有规定资产打包的标准,如何防止将资产人为拆分,而有意缩短公告期,这是未来的难题。】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限制谁买,但有例外情况。】

  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分期付款,但是原则之外的是什么情形?如何审批?需要实践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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