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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_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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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方面,都有法律作了具体的规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强的案件

  专业性强的案件主要是指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且海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这样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

  2、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是指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重大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案情的疑难和所涉问题的轻重程度。

  4、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总结来说,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我国的大多数案件的一审都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所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定是那些专业性强,级别较高的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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