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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会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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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那么执行终结意味着什么?什么情况下才会执行终结?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执行终结的特征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二、执行终结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他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是唯一的选择。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

  (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三个原因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执行不是将被执行人逼上绝路,所以这种情况下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参考立法精神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

  相关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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