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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时间裁量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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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时间裁量性是什么

  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行政法中的时间裁量性是什么

  行政法中时间的裁量性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讼诉、国家赔偿中都有体现,具体体现在:

  行政许可中,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行政处罚中,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行政强制中,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2、冻结,送达期限,3日内交付冻结决定;实施期限,不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3、非诉执行,申请期限,催告书送达10后,期限届满3个月前;5日内受理,异议与15日内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形式审查应当自受理7日内裁定,实质审查应在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不予执行应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15日内申请复议,30日内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

  政府信息公开,1、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内决定。2、依申请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诉讼中,1、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二审可提新证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5年(不动产20年)。

  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一)行政赔偿,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b、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节,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2、单独受理赔偿的:a、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b、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c、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二)司法赔偿,1、收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不服的:a、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30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b、其它行政机关,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赔偿委员会应在3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院长可批准延长3月。

  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决定的裁量权,是成本收益分析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程序法等领域,为了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即行政执法需要花费成本,此外,还须注意行政效能,否则原来的行政目的将难以实现,有限的资源必须用在刀刃上,即最能达成行政目的的人、事、时、地上。因此,立法应该给行政权一个裁量的空间,在时间上也应赋予其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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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规定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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