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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保险制度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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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保险制度的常见法律问题

  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员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

  公证员保险制度的常见法律问题:

  1、对当事人赔付要等保险赔款到位才赔?

  公证责任保险是补偿性质的,即公证机构依法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后,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补偿。所以,公证机构应按正常程序(与是否有保险无关)依法如判决书向当事人先行支付赔偿款,保险赔偿到位后,财务上冲抵先行己付赔偿款。因此,保险赔付中不包括公证机构延迟履行而产生的罚金。极个别公证机构确实无能力先行向当事人赔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谅解。有特殊要求的,报所在省级公协。

  2、在法院诉讼中形成的和解是否需要事先报批?

  需要。在法院诉讼中形成的和解和非诉和解一样,都属和解,都必须事先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达成。

  3、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可否赔付?什么标准?

  可以赔付。标准以所在省级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为限,所在省没有标准的,以司法部最近期律师收费标准为限。

  4、保险赔付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20个工作日左右。自公证机构提供完整、合格索赔资料后,20个工作日后可自行查询银行帐号是否到款,或向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查询。

  5、索赔文件中发票等要提交原件吗?

  全部索赔文伴除索赔申请书须原件并加盖公章外,其它索赔文件原则上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

  6、索赔文件采用什么方式邮寄?

  请务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不要采用挂号信方式。

  7、上诉至二审的处理方式?

  如果公证机构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可自行决定上诉,无需获得批准;如果公证机构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或法律适用无争议,可自行决定不上诉,或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后不上诉。公证机构自行决定不上诉的,在申请保险赔偿时,经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并报中国公证协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或法律适用有明显错误,且当事公证机构不能充分说明放弃上诉理由的,该公证机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8、为什么有些索赔暂时不被受理?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规定,当年公证机构所在省级协会超过缴纳保险费时限,仍未缴纳保险费的,该省级协会下属公证机构索赔将暂时停止受理,直至其缴纳为止。健康险要求则更加严格,除上述条件外,公证机构所在省级协会上一年度未足额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将有可能被取消健康险。具体详见中国公证协会有关文件规定。

  9、健康险为什么要分二次给付?

  因为健康险对全国公证机构的全体公证员有总额限制,所以要分两期。到年底统算,若不超过总限额,则每个申请人可足额得到5万或10万元;若超过总限额,则全体申请人均摊,每个申请人小于5万或10万。第二期给付一般年底统算后,次年一月份都会给付完毕。

  10、健康险可以付款至公证员个人帐号吗?

  不能。公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公证机构,索赔权或申请给付权都必须由公证机构来行使,保险给付也必须支付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再支付给相关公证员。不能由公证员直接索赔,也不能将给付款支付给个人。

  11、公证员多次患病可以多次申请给付吗?

  依目前规定,公证员健康险大病给付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多次申请给付。

  12、索赔或给付申请被拒绝怎么办?

  公证机构向公证赔偿处理办公室提出索赔或给付申请被书面拒绝赔付或给付,公证机构可向中国公证协会申请复议调查,最终结论由中国公证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省级公协、公证赔偿处理办公室、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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