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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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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一、本条所称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为社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服务的独立机构。从目前情况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有不少是属于某一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没有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但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要求看,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将会增多,成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主体。

  现有的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将会有相当一部分逐步与所属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同,由于产品质量认证是改革、开放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大多数都属于社会中介机构。

  二、根据本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里讲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是指两类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其他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如这两类中介机构将其收益的一部分上交给有关的行政机关等。

  本法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作为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不能依附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应违法干预独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活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关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的规定,具有前瞻性,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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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国家其他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条件、设置、考核、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经依法注册登记,依靠自己的知识、技术设备和经验,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等检验服务的社会组织。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审查评定,并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社会组织。

  上述两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不得承担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任何职能;中介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完全独立,与国家机关没有任何关系,即《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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