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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及申请保护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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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做好申请保护的流程很重要。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与申请流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定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哪些程序?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四、代理机构有哪些?

  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共有21个。分别是北京中林绿秀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北林方圆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南京南方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山东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福建绿闽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黑龙江北方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服务中心;海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广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湖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处;甘肃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云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哈尔滨东林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富阳亚热带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所;湖北省楚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科新品种权代理公司。

  五、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完善建议

  (一)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二)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三)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代理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代理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人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片”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交品种权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三)不符合要求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寄发“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申请费 1800元。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五)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审批机关自接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三、实质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4600元,并送交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按期提交了新品种繁殖材料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交。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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