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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特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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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 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有哪些?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可以看出,船舶抵押权有三个特性:

  1、担保性。船舶是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的担保,债务关系在前,抵押关系在后,两者有主从关系。

  2、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顺序上,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排在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

  3、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也保证了抵押权人回收资金,这也是船舶抵押权作为航运融资保障的原因所在。

  登记手续的法定性

  《海商法》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抵押权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船舶抵押权登记前,其抵押权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抵押权登记后,才会对第三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船舶抵押权未登记,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却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人将会因为抵押权未登记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船舶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借贷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如果借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除非另有约定),船舶抵押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交通部海事局在新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将船舶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列为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审查的内容,也是基于此原因。当然,贷款方或其他投资人可以利用《担保法》的规定,在船舶抵押合同中以明确条款约定该船舶抵押合同独立于借贷合同,不因借贷合同的效力而受影响,从而保证将来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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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抵押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法律对船舶抵押权人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抵押人必须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海商12条1款)。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都可以出抵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船舶,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三资企业”也可在其所有的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就其享有的份额设置船舶抵押权,也可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整体设定船舶抵押权,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海商16条1款)。

  2.抵押船舶的自然状况。船舶抵押一般以债务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船队抵押”。建造中的船舶也可用于抵押(海商14条1款)。何为建造中的船舶,我国海商法未作规定。在我国台湾,是指安放龙骨以后至船舶下水以前,尚未完工的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以及已经确定的、将用于建造该船舶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船舶完工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船舶抵押权。

  3.担保的债权数额及其受偿期限。这里的债权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4.权利义务。合同中一般约定:

  (1)船舶保险,如合同中对船舶保险没有约定,则由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海商15条)。

  (2)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权限、抵押船舶的主要营运方式及营用范围等。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海商17条)。此外,当事人往往还就登记费用的承担、抵押权可否转让等事项作出约定。

  依我国海商法,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13条1款)。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抵押权人将被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海商18条)。但应通知船舶抵押人,签订书面的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船舶抵押权产生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船舶抵押权主要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被担保的债权消灭。

  2.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依法申请拍卖被抵押船舶,已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

  3.抵押权到期。

  4.被抵押船舶灭失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海商20条)。这一规定和海商15条的规定相互补充。立法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船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抵押船舶就是将船舶这一财产作为抵押物,因而对船舶灭失的保险赔偿金也是担保物,或者说是担保物的转化形态。在实践中,抵押合同往往规定以抵押权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者共同保险受益人,而且将保险单抵押在抵押权人处,以保障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的优先受偿权。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其担保的债权并不随之消灭;

  第二,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海商16条2款)。这一规定体现了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海商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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