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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医务人员的义务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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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医务人员的义务吗

  4、什么是转诊义务?

  一般的医疗机构对绝大多数患者的疾病,都可能进行妥善的医疗和医学处理。但是由于在专业差别、地区差别、各医院医疗水平的差别等,一般医师不可能面对各种复杂疑难的疾病和任何疾病进行正确诊断和治疗。因此,在面对统治患者出现非常专业的疾病或病情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转诊或请其他专科医师会诊,以免耽误患者及时诊断、接受正确治疗时机。因此,转诊医疗是医师应有的义务。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进行

  这点所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而又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

  二、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患者虽然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三、对危急患者必须进行急救处置

  基于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为急危患者进行转诊时,医疗机构还是必须进行相应的急救处置。

  四、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有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这样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医院的责任。

  五、转诊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为患者转院,具体程序应该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中的转院制度办理。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如果预测病人转院途中可能会加重病情或死亡,医疗机构则应将病人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进行转院。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

  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但必须符合以下免责事由:

  1、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患者不同意转院。不同意转院的原因是多种的,如医疗机构是单位定点医院,患者转院则产生相应的报销等问题。

  2、由于患者病情这一客观原因决定,不允许转院。如路途遥远、而患者病情危急,转院将产生危险,这时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

  (二)在因医疗机构未尽转诊义务而追究其民事责任时,不能笼终地将责任推到医疗机构方面,而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具体原因,从而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5、什么是医疗服务者的紧急治疗义务?

  由于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这种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决定了提供医疗服务是医疗服务一方的当然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在合同成立时进行的,但受过特别专业训练的专业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出现的紧急病情,无论是在医疗机构内还是在医疗机构外,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紧急救助义务。在紧急救助时虽然医疗服务合同尚未成立,但由于患者的病情紧急,法律要求医疗服务方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实际上,这也是医疗服务者这一特殊职业的职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的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通常而言,实施紧急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如意识消失、呼吸困难、心绞痛各种原因所致休克、急性严重中毒的患者。所以在采取紧急救治时必须以最快速度到达急救的现场,并采用以最快速度对症下药治疗的急救原则。

  医疗服务者的这种紧急救助义务一般在接到急救电话或接待前来就诊的重病病人时即已开始。现在大部分省、市、地区的医院内都有急诊室、急诊门诊或急救中心,或者是设有24小时的紧急急救电话。这些地方都有全日制的值班人员,所以急症病的患者可通过这些途径得到救助。

  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6、什么是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医疗危险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法律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则易导致过失行为。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如地板、楼梯的安全措施,使患者免除跌倒的危险,避免患者遭受其他疾病的感染等。此外,还应包括患者死亡后对其遗体的保护义务,如未经患者生前遗嘱或亲属同意,不得解剖、摘取器官等,一般注意义务体现的是医务人员的最基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是特殊注意义务能否忠实履行的前提的保证。因此,也有学者将一般注意义务称为最重的注意义务。

  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从医疗合同成立的意义角度来说,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

  7、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用以在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医患双方之间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主要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医患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得推诿。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患者有权起诉,提出诉讼请求;医疗机构有权应诉,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这是医患双方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医患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要求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回避,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三、当事人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包括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者变更、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提出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权对原来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放弃或者变更,被告有权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四、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法院的许可,均有权查阅、复制有关部门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五、提供证据的权利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如实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用以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然能亲自参加诉讼,但仍需要他人提供法律帮助时,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进行辩论的权利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就诉讼理由进行辩驳。

  八、申请执行的权利

  医疗纠纷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或者裁定后,被告如果不依法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执行判决或者裁定,以维护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必须做出或者不能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在赋予当事人广泛的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相应的诉讼义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

  (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要求下进行,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良好的诉讼秩序是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也是民事纠纷能够及时、有效解决的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传唤和命令,遵守法庭秩序。

  (三)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其义务。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义务的规定,属于强制规定。当事人若拒不履行诉讼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妨害民事诉讼,将受到强行处置;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也将受到强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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