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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出示的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劳动仲裁中出示的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中出示的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网友提问:

  劳动仲裁中这样的录音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仲裁庭质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经庭审质证后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则可能支持提供录音一方的主张。录音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在庭上经举证、质证后才能确定。录音证据除了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性外,还要注意审查录音证据的真伪、是否有删减、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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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区别

  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申请程序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监察仲裁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执法主体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法律行为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工作职责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法律地位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执法手段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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