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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在婚姻法里的体现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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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意思自治在婚姻中的相关法律知识

  意思自治在婚姻法里的体现与限制:

  一、意思自治在婚姻领域中的体现

  在婚姻领域,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意思自治进行婚姻的结合并合意婚后的生活,包括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1.婚姻自由。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婚姻才得以成立,一方不得将意思强加于另一方,其他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婚姻缔结强调婚姻主体的平等性,强调当事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不主动探究缔约双方的情感因素,不干涉其表达意志、实现意志的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

  2.结婚条件。当事人完全自愿缔结婚姻,否则,因结婚意思表示瑕疵如受胁迫的婚姻构成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将撤销申请权交给当事人自己行使,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人民法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应依职权主动撤销。同时,采用无效婚姻模式,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对于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如未达法定婚龄、有禁婚亲关系等认定无效。

  3.夫妻人身关系。男女双方结婚后均可通过约定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夫妻一体主义为夫妻别体主义所取代,结婚后男女拥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包括:姓名自由、人身自由和生育自由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只有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时,意思自由表达才充分,意思自治才能得以适用。

  4.夫妻财产关系。充分尊重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同时,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优先适用。离婚后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由夫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和清偿共同债务,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这些内容都是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制中的展示。

  5.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缔结异国婚姻的自由,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二、意思自治在非婚姻领域中的体现

  随着个体主义价值观的建立和婚姻契约观念的不断推进,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婚姻领域,在非传统的婚姻领域呈现多样化:

  1.非婚同居的问题。两性关系从人类产生至今就存在多种方式,婚姻不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婚姻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这一制度同法的发展、灭亡一样也会寿终正寝。但只要人类存在,两性关系就永远不会消亡。随着现代生产力的急剧发展,两性关系的处理更加多元化,人们的两性价值观念发生改变,对个人生活方式更加宽容,选择非婚同居方式是人的个性和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是对传统婚姻的一种背离。但非婚同居客观上属于意思自治的一种形式并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以现在普遍认同非婚同居不非法。

  2.同性婚姻的承认。婚姻一直被认为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和包容程度的增加,同性婚姻从一开始的违背伦理到慢慢被人所接受。同性婚姻的法理依据就是自由、平等、权利,平等与非歧视是人权规范架构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自由,每个人都有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其结婚的权利。缔结婚姻的权利作为一种人权,同性婚姻逐渐在各国得到宽容的承认。我国理论界也开始基于平等权,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寻求理论和现实的依据。

  3.约定财产制的强化。夫妻约定财产是通过引入契约机制来规范夫妻间财产关系,其源自意思自治原则中契约自由,具有显著的契约特点,是夫妻双方依其“自由意志”确立相互间契约化的财产关系的自发行为。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确认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对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约定财产制具有更好的现实操作性。尊重当事人人格和财产权利的自由自主权,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

  4.法律适用的开放。近年来,随着离婚自由主义的影响,在国际私法的新近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有利于离婚”的系属公式,即规定众多可供选择的连结点,从而使当事人达到离婚的最终目的。这种新的法律适用制度放松了离婚的条件和要求,同时也反映了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这一观念的接受,增加了离婚的可实现性。在我国,为达成离婚的目的或符合离婚的条件,婚姻当事人故意制造法律适用的连接点,以保证离婚意思的自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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