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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追收过程中多方案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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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追收过程中多方案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运用

  债权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他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追收过程中多方案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运用

  针对执行程序无法追收的债权,债权人也绝非无计可施。清算程序、破产程序、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运用得当可以在债权清收过程中发挥奇效。

  诸多当事人认为,债务人公司执行过程中尚无法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申请破产和清算又有何意义?其实不然。

  众所周知,破产和清算制度可以引起依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进行公平受偿的法律后果,但寄希望与此显然是不够的。

  实际上,运用清算制度真正的目的并不在此。

  首先,针对恶意债务人,若其存在拒不履行债务、恶意拖延债务的情形,而其企业实体尚在正常营业。不妨以申请其清算或破产的方式倒逼其履行债务。根据破产法及破产法解释一的相关法律规定,因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推定为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受理的条件已经达成。北京地区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并不存在障碍。而一旦受理裁定作出,债务人企业便无法正常营业,从而对债务人施压。

  其次,若债务人企业已不再正常营业,或干脆被吊销。此时清算破产程序就可与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相结合,追究债务人的开办单位、股东、高管的连带清偿责任。从而盘活不良债权,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一)强制清算程序

  若针对债务人被吊销或跑路等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情形,债权人完全有可能通过清算程序实现自身债权。因为债务人在此种情形下未对公司进行合法清算,或存在公司账目不规范、公司主要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往往在受理清算程序后作出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至此,债权人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否定了债务人的法人人格,后续即可通过起诉清算义务人实现债权。

  针对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或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的情形,清算程序终结。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或全面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也往往对当事人的上述诉权予以释明。

  此类诉讼依据起诉事实依据不同,主要分为以下种类: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律师应当代理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律师应当代理债务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的,律师应当代理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或有关人员还因下列原因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二)以破产清算程序

  同理,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并且执行案件已经被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下,债务人实际已经达到破产受理的条件。此时完全有可能通过破产程序衍生诉讼实现债权。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通常在破产清算终结之后,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告知债权人上述诉权,故代理律师应当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顺畅,取得告知笔录。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外投资;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律师应当代理债务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上述破产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提起的诉讼,应当举证证明其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公司重要财产灭失的事实,及与债权人因此而无法通过清算方式受偿全部债权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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