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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的几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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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的几点知识

  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的几点知识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解释的主体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主体。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国家元首解释制。国家元首解释制始于君主制,最早确立这一制度的是日本明治宪法。因此,国家元首就成为宪法解释的主体。虽然近现代民主宪政不再将此权专授于国家元首,但由于国家元首的特殊地位,所以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国家元首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时,可以对相关的宪法含义进行解释。如在法国,总统在共治政府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就有可能被反对派以违宪为由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的几点知识

  (二)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具有立法和制宪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宪法解释机关,那么宪法解释主体即为立法机关。立法主体释宪的优点在于:

  第一,由于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第二,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但它的不足在于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从而出现汉弥尔顿所说的那种情况,即“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人民本身。” 瑞士由联邦议会,前苏联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来解释宪法。这些都是立法主体释宪的例子。

  (三)司法主体解释制。即司法主体而非其他如立法等主体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通常为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解释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其提出程序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宪法解释寓于审判之中,只解释法律问题,不直接涉及政治问题。如美国、日本都由最高法院来解释宪法。

  (四)特别主体解释制。即通常所说的专门机关解释制。它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之类的特别主体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

  一是由宪法院解释,如意大利、扎伊尔、索马里、智利、危地马拉等国;

  二是由宪法委员会解释,如法国、韩国等。这里特设的机关除解释宪法外,还有其它职权,如韩国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1)应法院请求,审判法律是否违宪的案件;(2)弹劾案件;(3)解散政党。(112条)

  (五)公民团体解释制。在一些实行公民复决制度的国家,公民团体有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理所当然,公民团体就成为释宪主体。复决权创始于美国的州宪,其后为瑞士各州和联邦所采用。现在的瑞士、意大利、奥地利等国采用此制。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解释的分类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分类。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解释分类如下:

  (一)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把宪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二)根据解释的目的和用意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

  (三)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四)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同。第四,历史传统不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解释的限度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限度。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确定了宪法解释的性质就利于讨论宪法解释的限度,确定出解释的限度才能确定解释的范围,以更好的讨论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的限度是宪法规范允许被解释的程度和范围,换言之,就是什么是决定宪法规范意思的准则,是制宪者的意图、宪法规范本身的客观含义,还是宪法规范当下应具备的合理含义或者其他。 限度问题是研究宪法解释所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也是宪法解释学的基本问题。确定宪法解释的界限就是为宪法解释设定一个可操作的空间,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解释史上,宪法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走过了一个从严格解释到自由解释的发展历史。起初,宪法解释被允许在文理解释范围,即解释限于文字、语言、逻辑方面,以追求立法者立宪当时意图为己任。之后,宪法解释能量不断扩大,形成客观解释理论和解释主体理论。客观解释理论主张解释者独立于宪法文本,即不以探求立宪者事实上的意思为目的,而以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合理意义为解释基准;解释主体理论认为解释主体要根据合理性、合目的性、运用政策、民众意见对宪法作出解释。

  我们认为,为了合理地进行宪法解释,应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立宪法解释的基本标准。首先,宪法解释要遵循宪法内在的原理,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中体现宪法的价值;其次,宪法解释应重视本国社会状况的分析,不能简单地以宪法解释理论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再次,宪法解释体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发展的原理。

  以上这三种观点都认识到了必须在宪法规范所能容纳的范围内,适应实际需要进行宪法解释。有学者基于此认为,解释的界限问题应该并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解释的界限实际上是我们所确认的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解释权的行使被认为是正当的;超出了这个范围,解释权就可能侵犯到其他更大的价值,因而被认为是不正当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尤值得我们推崇,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宪法解释时既要考虑宪法规范本身的容纳性,又要考虑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要把规范价值与现实价值统一起来。实践告诉我们,抛弃任何一方都会损害宪法权威甚至造成国家动乱,提起“”至今人们仍心有余悸。我国宪政的主要教训是轻视规范价值,片面强调现实价值。 所以现在我们更应注意对规范价值的维护,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必须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不能以实际需要为借口超过宪法规范所容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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