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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宪法考点之地方各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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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宪法考点之地方各级人大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在司法宪法考点,也会考察地方各级人大的知识内容。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地方各级人大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司法宪法考点之地方各级人大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一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根据宪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指导下级人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是本地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方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二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启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

  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三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有: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利等。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民族乡人大还可以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4.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人大还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监督法第3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

  5.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并须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且须报省、自治区人大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人民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益。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协调高效运转。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利,同时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协调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5)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国家权利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决定,把自己的主张变成国家意识,变成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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