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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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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

  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三、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办案单位领导签署“同意办案人意见,拟由×××,×××承办此案”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的,签署“同意立案”,由×××,×××承办此案。

  五、调查。


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六、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调查时要先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时,要制作能够反映现场全貌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应要求当事人在场,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询问有关人员时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要求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一页注明“经审阅无误”或者“以上笔录我看(或听)过,和我说的一样”字样;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复印件或抄件),调取复制件时,当事人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同时表明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七、行政强制措施。

  八、依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财物清单》后再实施。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与《财物清单》一致,解除强制措施,同时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实施。

  九、调查终结报告。

  十、案件调终结后,办案员应抓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写清案件的由来和简要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额、危害后果等)、案件性质、处罚建议等。定性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要写清条、款、项的具体内容。

  十一、核审。

  十二、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十三、审批。

  十四、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五、告知。

  十六、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七、决定。

  十八、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当事人提出申辩的,将申辩材料连同办案人的答辩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到法制科申请听证,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材料和案卷报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送达。

  二十、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十一、执行。

  二十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二十三、立卷。

  二十四、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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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5.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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