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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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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授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形成权行使的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法律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一)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一种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法律预先给形成权设定了这一期间,期间届满,形成权本身将消灭。形成权本身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有一种潜在的威胁,有一定的破坏性,因此,“为形成权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取向也就在于:要在除斥期间内消除当事人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除斥期间之内确定下来,稳定下来。


我国法律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法律对形成权的一项基本的限制,法律容忍了形成权以除斥期间这样长的一段时间的“破坏性”,形成权人在除斥期间内若行使形成权,那么法律关系便稳定下来;反之,形成权人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没有行使形成权,除斥期间届满,法律将不再容忍形成权所带来的潜在的不稳定性因素,因此消灭形成权本身,法律关系将维持原状,进而稳定下来。除斥期间一般都比较短,“盖除斥期间之作用,旨在消灭某种推翻现状之权能,故其消灭性之发生,法律务求其速,除斥期间通常皆为甚短之期间”,除斥期间固定不变,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一种形成权的行使导致相对人所拥有的形成权的消灭

  法律限制权利行使的方式有多种,其中一种常用的方式就是“通过赋予他人特定权利的方法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形成权的限制也采用了这种方式,法律通过赋予善意相对人以一种形成权来限制形成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形成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而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均以这样的方式限制了形成权的行使,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形成权,给善意相对人提供了一个救济的途径,使善意相对人免于困扰于长期的民事关系不稳定状态之中。

  (三)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期限与条件

  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期限与条件,这是法律对形成权的又一限制。由于形成权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而不需要他方的配合,如果允许形成权行使附期限与条件的话,就会使形成权人的相对人更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基于此种考虑,法律便原则上不能允许形成权附条件与期限,否则会造成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这就是典型的法律对形成权的此种限制。

  实践证明,我国法律法规对形成权的限制是合理有效的,避免了行为人滥用形成权,更好地维护了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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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形成权的类型化

  形成权之类型从不同角度观察有多种分类,作一分析:

  其一,法定形成权和约定形成权。这是依据形成权的产生原因而作的分类。法定形成权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可以说,民法上的大多数形成权属于此类。约定形成权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基于私法自治可有较大自由空间。

  其二,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和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这是根据形成权行使效力而作的分类。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积极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也有学者认为取得无主物也属于此类。笔者认为,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为事实行为,而形成权之行使属于法律行为,故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主体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但作为形成权的主体则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如选择之债请求权。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消极形成权,如撤销权。

  其三,财产法上形成权和身份法上形成权。这是依形成权的内容或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财产法上形成权包括债权性形成权和物权性形成权。前者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后者如物权抛弃、典物回赎权等。身份法上形成权也包括两类:一类是身份财产性形成权,如遗产分割权等;另一类是准身份形成权,如离婚形成权、婚生子女否认权、撤销收养与终止收养权等。

  其四,单独形成权与形成诉权。这是依据形成权行使方式所作的分类。单独形成权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大多数形成权属于这种类型。形成诉权指权利人须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而创设形成权的效力。如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暴利行为的减轻给付,否认子女之诉;大陆民法中的受欺诈,胁迫行为的撤销之诉。

  其五,直接形成权与间接形成权。这种分类与单独形成权、形成诉权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直接形成权,亦即权利人可自行创设(权利的设定、移转、终止、内容变更及负担)的形成权;间接形成权,亦即透过法院创设的形成权,如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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