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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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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与证人串通导致证人翻证。

  在羁押期间,被告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与亲属及证人接触,加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震慑作用,使被告人和证人没有时间和胆量串通,也就无法翻供、翻证。但是当被告人一旦被取保候审,这就给其与证人接触创造了机会、提供了时间,被告人就可能采取各种手段与证人串通。实践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翻供、翻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第六,在“一供一证”的受贿案件中,没有受到法律处罚的行贿人容易翻证。

  在职务犯罪的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往往是“一对一”的证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受贿人和行贿人都是相应犯罪的主体。但在受贿人被处理的多、而行贿人被处理的少的现实面前,行贿人往往成为受贿案件中唯一的关键证人,他的证言对被告人的定罪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就使得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抓住这一关键证人而大做文章。行贿人在案件到了开庭审理的关键环节,往往出于某种因素的考虑,出庭作伪证,给指控受贿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七,其他因素,如取证手段不合法、取证程序不合法等。由于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司法手段的落后,在庭前取证中,有时可能会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在当庭作证时,这些外部干扰因素一旦被消除,证人所做出的证词随即与庭前的证词不一致。

  二、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对策分析

  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总体来说有两类,一是对围绕犯罪事实的翻供、翻证,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上对以前的供述和陈述予以否认。另一类是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翻供、翻证,主要表现是诬赖侦查人员有逼供、逼证行为。分析不同种类的翻供、翻证及其不同的原因,笔者以为,可有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法制教育,运用心理攻势,摧毁当事人翻供翻证的心理防线。当事人要翻供翻证,往往会产生畏罪、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如果我们在当事人的这些心理因素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瓦解,那么对于防止翻供翻证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根据当事人已供认或证实的犯罪事实中的某一问题,指出其客观性、真实性,讲明客观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使其认识到歪曲事实的供、证是站不住脚的;并指出翻供是抗拒法律的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翻证或作伪证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其认识到只有坦白交代或如实作证才是唯一的出路。如我院出庭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原来供述一直较稳定,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突然翻供,公诉人采取上述方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二,正确使用强制措施,严厉打击翻供翻证犯罪。对于认罪态度不好,存在翻供翻证可能,进而会影响案件的审查与处理的,凡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一律予以拘留、逮捕;对于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密切注视犯罪分子的行动,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杜绝其翻供翻证的可能性;对于内外勾结,积极进行翻供翻证反侦查、反诉讼活动的,依法坚决严厉予以打击,不让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

  第三,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讯(询)问被告人、证人时充分了解其供、证情况,察看其有无翻供、翻证的迹象。对法庭上可能会出现的翻供、翻证,进行充分的预测,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设计对策。认真准备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等。对被告人及证人做好法制教育和证言复查,搞好证据的保全工作。

  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贯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于审查的案件,要认真核查每一份证据。

  首先,依法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进行监督,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以防止被告人及有关证人为翻供翻证找到借口,为案件质量留下隐患。一旦发现侦查机关有违法取供取证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对其违法取得的供证不予采用,要求其重新取证;在法庭上,公诉人对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采纳证据不全面、不细致、不客观的做法及被告人当庭翻供翻证的,当庭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判或要求延期审理,及时补充新的证据。

  其次,搞好证据的固定、鉴定、审查和复核,特别要注意视听资料和间接证据的收集,不给被告人和相关证人的翻供翻证妄想留有空间。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先制定出案件受理及把关制度,对各类犯罪案件受理时的证据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充分利用刑诉法规定的受案审查期限,在七天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照证据标准逐案审查,对证据收集不全的,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取证;对易灭失、易损坏的证据,妥善予以保存保管;对时供时翻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要运用视听技术予以固定;对于证据间存在矛盾的,应进行全面复核;对于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或受被告人胁迫的证人,需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并坚持要求证人作证。

  第五,庭审中要灵活应变,采取有效方法及时遏止翻供、翻证。庭审中被告人、证人的翻供、翻证会给公诉人造成一种措手不及的感觉,此时公诉人要及时调整出庭方案和思路,保持冷静,作到处变不惊。同时要认真、耐心地听取翻供、翻证的理由和具体内容,找出对方的漏洞,抓住矛盾,并及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并出示相关的证据加以驳斥。对于被告人当庭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强迫签字的无理辩解,公诉人必须明确、坚决地予以驳斥,再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阐述和分析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对付翻供、翻证可采用迂回的策略,先不要在翻供、翻证的问题上直接与对方交锋,而是通过出示其他证据,展示案件的证据锁链,将案件总体上的事实说清,孤立对方翻供、翻证的内容和理由,使其不攻自破。

  第六,运用再生证据遏制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犯罪分子在实施反侦查、反追诉活动时留下的各种痕迹,形成一些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证据材料,我们称这些证据材料为“刑事再生证据”。

  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再次形成的证据,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时原本没有,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分子及其利益关系人基于特定的目的而进行各种活动形成的证据。根据再生证据形成的具体目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再生证据分为伪证性再生证据、毁灭性再生证据、刺探性再生证据三种。下面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就如何应用刑事再生证据来揭露和打击犯罪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浅析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及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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