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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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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戒具,是指国家执法机关为防止犯人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备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戒具的相关法律知识。

  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今日介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内容及回答提问。


庭审不得对被告使用戒具

  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22年。

  胡仕浩介绍,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庭规则》进行了新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

  胡仕浩介绍,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二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

  ——三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五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此外,胡仕浩介绍,修改后的《法庭规则》严厉处罚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规定对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法律的惩罚、威慑和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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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具的基本内容

  国家执法机关为防止犯人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备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中国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使用的戒具仅限于手铐、脚镣、警绳、电击警棍4种。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

  ①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②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③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电击警棍:

  ①追捕逃犯遇有抗拒时。

  ②处理罪犯暴动、骚乱、聚众闹监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③遇到罪犯行凶报复或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但在劳改场所内禁止使用警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对老病残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时间,除判处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严禁对罪犯滥用戒具,或者把戒具当作刑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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