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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有何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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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理应得到处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邪教组织相关知识,一起看看。

  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处罚规定

  1、邪教组织是否应予以取缔?

  答:必须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2、对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决定》的规定,对于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哪些规定?

  答: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组织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聚集,并无理要求国家机关给其划出专门的“活动范围”。这些活动明显违法,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4、“”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哪些规定?

  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六项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多年来,“”组织却以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名义,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弘法”、“会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

  不仅如此,“”组织及其活动还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设立的多项关于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这类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

  “”组织多次组织练功者在我国国家机关或新闻单位附近,进行非法聚集,扰乱了公共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影响了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此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二项禁止性规定;

  扰乱其他社会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除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外,社会秩序还包括社会教育秩序、社会传统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等。大肆宣扬练功与治病的矛盾,鼓吹和玩弄练功即不得看病吃药的骗术,严重影响了社会风化秩序、社会传统秩序,影响了群众的安居乐业秩序,也属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

  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还规定,“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应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大肆宣扬地球已经爆炸了两次,行将爆炸第三次,惟有他这位“法力无边”的“大师”方能“推迟地球的爆炸”等煽动性说辞,蛊惑人心,给人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邪教活动最新趋势分析

  一是洋邪教鱼目混珠,更具国际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一些邪教组织为扩大影响、扩张势力、长远生存,已不局限于在本国招募信徒,他们主动出击,把目光投向了国际大舞台,传播谣言邪说,进行疯狂的跨国邪教活动。2015年4月14日,俄罗斯斯塔夫罗波尔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一条“中国邪教招募斯塔夫罗波尔市民”的新闻。独联体国家的也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瞄向中国留学生的宣传招募活动。

  在国内,境外通过网络传播招募或者传入的“洋邪教”亦是蠢蠢欲动,这些“洋邪教”打着“投资援助”“文化体育交流”等旗号,通过“合作办学”“双向交流”等方式向境内特别是在教育、环保、人权等领域渗透,不少组织、师生、职工上当受骗,沦为邪教活动牺牲品,在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近日,就爆出由英国、欧盟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资金、为非洲国家的教育和健康提供资助的项目“人与人发展援助”(DAPP),被一个名为“教师团”的丹麦邪教控制,该组织也在中国、拉丁美洲等地区运营,疑似在中国也有组织或个人中招。

  二是土邪教暗流涌动,更具严密性。

  这里的“土邪教”指的是创立于我国境内或者渗透进我国时间较久的“洋邪教”。主要包括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等。

  为了控制信徒,逃避打击,各类邪教组织都建立了严密的内部架构体系,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级“领导”定期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展开工作,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成果,总结工作经验及失败的教训。比如“门徒会”利用圣经中“七”这个数字的特殊意义,建立了层级分明,体系严密的名为“七七建制”的组织体系。近来,在一西部区县,通过宣传发动和有效信息收集,一举摧毁了该邪教在这一区域的组织领导体系,但时隔不到半年,该组织迅速调集外区县人员重建了组织架构,开展“牧养”“开工”工作。并且有的邪教对受到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邪教人员开展慰问和现金补贴,对因传而耽误农活的信徒进行集体帮工,对个别重点人员采取美色诱惑等方式巩固其信心,足见其组织的严密和路人皆知的昭昭之心,情况值得警惕。

  三是软对抗争夺民心,更具迷惑性。

  邪教组织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的特征,随着邪教组织的膨胀、恶变,注定了邪教恐怖行为的最终发生。比如,鼓捣“弟子”“为了‘护法’,要站出来求得一个‘圆满’”、“要求先下手为强”、不断叫嚣“最后的圆满”。 2014年5月28日,张帆等5名 “全能神”人员制造了令人发指的“招远血案”。此外,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韩国的“统一教”、等,都曾到处妖言惑众,蛊惑人心,蒙蔽信众,扰乱社会秩序,都曾制造过震惊世界的恐怖主义恶性事件。

  但随着正面舆论宣传攻势的深入加大,邪教、极端教派,反人类、太极端的本性被大家所认识,群众也很反感。邪教组织也逐渐认识到这一点,正面对抗亦如鸡蛋碰石头,是自取灭亡,所以部分邪教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他们披着神圣的外衣煽动社会戾气,制造社会动乱,分化群众,破坏团结,影响稳定,干扰大局,迂回争夺民心,进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全能神”常以“寻求”的方式,“学习”的态度,“抓住对方的情形,说一些适合他口味的话,作一些能引起他注意的事”。与人对上话后,他们“根据对方心理状态,利用他们的弱点,对症下药,来维持与他们的关系”,让你不知不觉卸下心理防线。“门徒会”在发展成员时告诫信徒要平心静气、邻里和睦,不与他人争吵;把“去情”美化为家人等死亡后不增加乡邻劳动力负担,不做法事、不办丧事,由几个信教的“兄弟姊妹”祷告掩埋;在个别区县,甚至有邪教组织组织群众修桥补路,迷惑群众;在个别非法聚会点被驱散后甚至有群众质问反邪教人士“他们又没有宣传反党反国的言论,又没有打压那个群众,又没有叫我们做坏事,你们清候(整治)他们做什么?”由此可见,从表面上他们的对抗性减少了,但就是这样华丽和很亲切的语言却能够更给人归属感,能够使更多的质朴善良的群众人受裹挟。

  取缔邪教的相关决定内容

  全国人大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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