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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种补偿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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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种补偿和待遇

  一、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种补偿和待遇

  从劳动法规定看,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怎么理解这个“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如下: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不过,什么又是基本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将基本工资视为和“标准工资”一个概念,明确“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实务中各地做法仍有差异。为了解决繁多的加班费争议,实务中很多地区支持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只要约定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法院就予以支持,算是对现实的妥协吧。

  二、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都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是经济补偿金正常的计算方式,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注意,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这里未考虑分段计算的问题。

  三、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工资基数

  我们都知道,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是需折算工资给劳动者的。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折算呢?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注意,年休假工资计算中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平均工资不同之处在于这里需剔除加班费,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

  四、计算“代通知金”的工资基数

  所谓的“代通知金”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意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代通知金”适用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1、医疗期满后的解除;2、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法中未再规定其它情形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以何标准进行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注意:这里的“工资”并非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计算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各地实务中存在差异,多数地区认为应当按照当月应得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六、计算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的工资基数

  工伤待遇中不少项目都是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什么意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计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如何把握?实践中各地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广东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八、计算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的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和本人工资并无关系,其计算基数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就是常说的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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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内容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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