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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浅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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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浅析

  为严肃执法,对于在今年的执法检查中,各地查处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二级以上施工企业,乙级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业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在12月15日前,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逐项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有关报纸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隐瞒不报或未能依法作出严肃处理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馈情况,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目前,各地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执法机构,绝大多数是靠收费来维持运转,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的要求,将当地建筑市场监管力量的状况向政府汇报,争取逐步将各执法机构都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拨款,改变依靠罚没收入或收取费用维持运转的现状。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在地方,特别是在市、县两级。从几次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城市特别是县及县以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上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努力扭转在行政执法工作上“头重脚轻”的状况。我们一方面要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还应帮助基层尽快提高法制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建设部准备派出两个工作组,以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为主,有关司配合,选两个地级城市或地区进行抓点工作,帮助当地培训干部和完善规章制度。

  建设部将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管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在13日召开的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建设部将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管。

  首先,要从严“贯标”。“贯标”问题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也是工程质量管理以法为本的关键。今后,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筑必须审查有关单位的“贯标”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粗制滥造的积习。建筑业长期是手工操作,缺乏大工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要组织专项治理。建设部拟于明年针对“贯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规行为,帮助企业增强“贯标”意识。

  第四,要改进和加强标准化工作。要及时修订过时的标准,研究改进标准的制订和发布的办法,更严格、更科学地界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出现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坚决依法禁止使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对于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但这种竞争主要应是对技术等方案的比选,而不能迫其相互压价。

  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的装饰装修,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一些不懂建筑结构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人员充斥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不仅造成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通病严重,还随意开孔挖洞破坏承重结构。给人们日后的居住和使用安全留下了种种隐患。

  更有一些不法之徒,为牟取暴利而使用假冒伪劣的装饰装修材料,既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健康,还埋下了重大火灾的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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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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