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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有哪些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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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那么合伙型基金协议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

  (一)合伙协议的结构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合伙协议的结构包括: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费用和支出、合伙人会议、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违约责任、一致性等。


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有哪些必备条款

  (二)管理方式

  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合伙协议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基金管理、投资决策及其他超越《合伙企业》规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合伙协议不得通过设立由部分合伙人参与的理事会等日常机构,行使超越合伙人会议的职能。

  (三)托管事项

  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四)投资事项

  合伙协议应列明本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做出约定。

  (五)费用和支出

  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承担费用的范围、计算及支付方式、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

  (六)信息披露制度

  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做出约定。

  (七)一致性

  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八)份额信息备份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九)报送披露信息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有限合伙型基金与美元基金等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具有“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区域化的税收减免、对未上市企业投资工商确权清晰等优势,较适合股权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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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伙的主要内容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

  其法律特征是:

  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

  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

  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权利有: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有: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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