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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不上班法定带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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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不上班法定带薪的情况

  你知道不上班也有钱拿的法律规定吗?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定带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十种不上班法定带薪的情况

  情况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放假是带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也是带薪的。

  情况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十种不上班法定带薪的情况

  情况三: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增加7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

  情况四:女职工保胎、产假、哺乳等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有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

  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手术的,从手术当日起应给予两日有薪休假。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情况五:男职工护理假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为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情况六: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情况七: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劳动者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

  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情况八: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情况九:服兵役期间

  服兵役期间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情况十: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法定的病假工作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不上班也能拿工资”是劳动法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的一种保护,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才适用,真的想在职场中“不上班也能拿工资”,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更是不可取的。还是老话说得好,“劳动最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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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

  1、1982年《 宪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2007年12月7日中国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 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 除夕、 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其它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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