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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删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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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删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你知道花钱删帖吗?花钱删帖,顾名思义,就是使用金钱删除对支付方不利的帖子,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花钱删帖的相关法律知识。

  花钱删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花钱请人删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这条法律规定告诉我们,不论网络上的信息是真侵权还是假侵权,只要花钱删除,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哪怕权利人有充足的道理认为网络信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也不能花钱请人删除。如果花了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花钱删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花钱请人删帖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网络信息是合法的,但因对自己不利就花钱或者想方设法删除,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很简单,是因为保障正当的网络信息自由传播。

  在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发帖删帖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达到数额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而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发帖删帖构成网络敲诈勒索罪该怎么认定

  1、“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

  2、“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

  与“发帖型”敲诈勒索相比,“删帖型”敲诈勒索通常要借助一定的网络平台。例如行为人自己建立或者经营所谓的“维权网站”,收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发布在该网站,然后与被害人联系并告知该网站上有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要求对方将特定数额的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否则就要继续在网络上发布或者炒作相关的负面信息。由此达到索取财物的非法目的。

  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删帖发帖情形

  上述说到的“发帖”和“删帖”,能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如果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的涉及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索取公私财物,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删帖情形

  对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那么发现网上有侵犯自己权利的信息怎么办

  权利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网站管理者、贴吧管理者、微博微信管理者删除该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该予以删除。如果删除错误,比如因删除信息侵犯了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起诉的,应当追究通知删除者的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因自我审查过严或经营负担加大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及互联网的发展。

  而针对网络水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也明确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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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追究难点

  与传统侵权的区别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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