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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能否处置无人提取货物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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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到达目的港超过60天无人提取,承运人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承运人能处置货物来支付费用

  货物到达目的港超过60天无人提取,承运人在主张费用时是否有先通过司法程序将货物处置的义务呢?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通过拍卖所得的价款来支付各项费用,不足的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这一法条规定了承运人实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程序。即债务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60日)内不履行债务,承运人可以通过法院裁定拍卖货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赋予了承运人通过留置货物、合法处置货物的权利的法律条款,这是一种减少其损失、降低运输风险的一种救济措施,这种弥补相关损失诸如运费、滞期费、拍卖费等有关费用的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的方式,以确保承运人的债权能得到担保并优先受偿。

  而不是相反,把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及拍卖权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更不是规定承运人有在一定期限处理货物的义务的条款。


承运人能否处置无人提取货物来支付费用

  在航运货代行业的实践中,在提单持有人明示拒绝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之前,承运人以及货代公司是无法判断和确定提单持有人是来考虑迟延提货还是放弃货物,以及可能何时决定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也不能确定货物卸在码头之后收货人报关、通关的完成时间,甚至发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自己也不清楚上述诸多问题。

  将货物完好承运至目的港,向托运人及时交付提单,承运人就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了,让上述规定成为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则对滞期货物权利人更多的是造成权益损害。因此,限定一个期间让承运人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货物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海商法没有将此规定设置为强制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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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人只能就留置物产生的费用留置该特定财产,却并不必问该财产的所有人(货主)是谁。同时,特别留置权不含有债权人出卖标的物的权利,只有当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出卖留置物。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用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形式。但船方要想利用它达到保护、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一定要对这个权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不能随时随地毫不限制地行使这项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及国际惯例,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海上货物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在海上运输或海上活动中没有履行其应付款项的义务,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赋予债权人留置货物的一种权利。

  2.债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的货物,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产生,是以占有为前提的。假如债权人没有占有所留置的货物,留置权也就不存在。

  3.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是一项债的担保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是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权,而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债权人不能留置非债务人的货物,否则构成非法留置,侵犯货物所有人的利益。

  4.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所谓合理限度,是指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所拖欠的债务数额应该构成合理的比例。一般应略大于所欠的款项,至多不能超过债务数额的一倍。这样,既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又可防止因留置货物而导致收货人损失的扩大。另外,有关债务必须是债务人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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