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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选择什么劳动合同期限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企业该选择什么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那么你对劳动合同期限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选择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情况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短的缺陷

  1、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短的缺陷

  (1)导致过早的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选择签订一年期限,则在用工的第二年就要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加在了用人单位的身上。


企业该选择什么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也短,无法让企业全面的了解招聘的劳动者。

  也许有人会说,我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在一年的时间内,还不够了解一个劳动者吗?

  当然,一年的时间要比最长的试用期(六个月)还要长,更有利于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但我们不得不考虑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合同到期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一年期劳动合同为例,如果一年后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选择三年期的合同,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这六个月内,如果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结合试用期制度合理确定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又在第十九条专门规定了试用期的长短,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通过对上述法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达到了最长,为六个月。因此,除有特别情况外,不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时,签订三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包括三年期)。而在三年期限内的劳动合同选择中,则要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二、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办法

  1、根据岗位确定

  不同的岗位,应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来说,企业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结合岗位的特点以及劳动者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专业技术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1)对于保密性强、技术复杂、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中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带来的损失。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选择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③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④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工作性质确定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选择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相应的试用期。

  (1)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他们的经验也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连续签订2次中长期合同(如五年),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基层人员中大多数是刚毕业不久或工作不久的员工,他们需要熟悉企业的情况并积累工作经验。对于这部分人员,可以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是技术人员。由于技术人员需要考察的时间周期较长,可以采取第一次签订长期合同(如3-5年),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这段时间便于对他们工作能力进行考察,也利于岗位轮换,熟悉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同时避免由于工作的变换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风险。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合适的可以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再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二种是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需要考察的时间周期较短,可以采取第一次签订短期合同,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这段时间可以了解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合适的可以考虑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再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注意事项

  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既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免因劳动合同用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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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而订立,

  二是法定的应当订立固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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