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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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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你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以下几点:

  (1)著作权许可使用须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

  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作者可将其作品的一项或数项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其许可为无效。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一般只许受让人一方行使

  权利未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将作品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许可使用的权利仅涉及约定的著作权的财产权

  许可使用的权利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度,不得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方式,著作权的使用权不涉及作品原件的所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4)许可使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图书出版合同、计算机软件合同、广播合同、演出合同、电影合同等等。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故图书出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为口头合同,应视为无效。

  (5)许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法》第24条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自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作者行使著作权所限定的时间与范围(下文将详细论述)。

  (2)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或规定当事人相反的约款一律无效。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第23条所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3)法官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情事变更等法律原则来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完成了由契约自由到契约合理化、社会化的转变,亦即完成了个人自觉到社会自觉的飞跃,实现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动的解放”。

  (4)在合同解释方面奉行狭义解释规则,即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只限于合同中明文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不可以任意拓展到合同文字以外的范畴。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又如法国法第L.122—7条(原第30条)明确规定,表演权的转让不包括复制权的转让,反之亦然;该条还规定,某一项权利的全部转让应以合同规定的使用方式为限。再如西班牙法第43条第1款也规定,按生前契约进行的作品使用权的转移,应局限于已经转让的权利和明文规定的使用方式;

  该法第57条第2款还规定,“为每种不同使用方式进行的权利转让,均应具有独立的文件形式”。

  这项规定的目的不是按缔约各方所能确定的每一种使用方式来无止境地增加文件,而是使立法者特意订出的、关于在不同合同中考虑的使用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因使用以笼统的言词表达的某种权利转移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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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实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许可人实际将作品交付给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乃在于期待对待给付。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很多很优秀的作品更是倾尽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许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4.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如果被许可人要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则必须与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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