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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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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是什么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的。那么你对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有什么认识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回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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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的回避

  任职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检察人员之间凡是具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公务回避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5]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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