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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商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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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的正常运作与发展离不开各成员对于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遵守,因此,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是很重要的。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商会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商会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会长办公会制度

  为确保商会稳健发展,高效运转。根据商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湖北省安徽商会会长办公会制度。

  1、会长办公会是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等领导成员组成。由会长提议或5名以上副会长监事会主任提议,经会长同意并由会长主持,秘书处召集而召开的会议。

  2、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方案;讨论商会重大事宜。

  4、原则上不得缺席、迟到、早退。有关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会长或执行会长请假并取得同意后,可以委派他人参加。

  5、会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商会重大事宜时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不搞一言堂。会议形成的决议,各职能机构负责人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6、会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意见不能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可提交本会常务会议最终决定。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湖北省安徽商会章程的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特拟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接受捐赠等,其收入必须出具省民政厅和财政厅监制的社团组织专用收据

  二、本会设银行专用账户,经费应用范围为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建立会计账簿,每月出报表一次。客观真实纪录、完整如实的反映收支情况和结果。

  四、经费开支:日常开支20XX元以内,由秘书长审定;20XX~10000元开支,事先做出预算征得会长同意后方可开支;10000~30000元开支,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0000元以上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经费实行“一支笔”管理。所有发票须有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查,最后由会长签字审批,方可报销入账。

  六、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要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七、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和报销手续不齐全的支出,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八、监事会和财务部要定期加强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必要时进行审计。

  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印章管理

  1、要有专人管理,存放安全可靠,做到责任到人。

  2、未经会长批准,不能把印章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

  3、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应分人保管,相互牵制和监督。

  二、印章使用

  1、印章使用要经本会会长批准。文件用印,以文件签发、签字为准;常规用印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特殊用印要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方可使用。

  2、用印登记。每次用印都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人、事由、时间、批准人、经受人和印数。

  3、监印制度。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视、监督权,对于不合法和不合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用或提出异议。

  4、盖印的位置。盖印要端正、清楚、不可歪、斜、倒、偏、糊(模糊不清)。

  5、缴销。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秘书处工作职责

  商会秘书处是处理商会日常事务的机构,负责各类情况上通下达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认真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负责开展和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年度工作总结和商会对外的一切文稿。

  三、负责各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收集整理上报会员企业的工作经验并做好信息交流。

  四、组织承办会长办公会议、例会和有关工作会议,认真做好各项会务服务工作。

  五、负责商会印章保管和财产登记,做好文件、资料的印发处理、收交归档、立卷管理以及档案的使用服务。

  六、负责来电、来访和接待联络工作,做好报刊的订阅、分发、函电的收发等。

  七、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

  计划财务部要按照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会员单位按时上交会费,并按规定管好用好会费。建立健全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做好商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报请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每年定期两次向监事会、会长书面汇的取财务收支分析情况,要按受监督,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四、重要支出需先向会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开支,所有发票由会长审批,对于重大开支项目,需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商量通过后方可开支(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五、做好财务会计报表和决算工作,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

  六、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维权服务部工作职责

  维权服务部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要深入会员单位调查研究,对会员单位的各种呼声和合理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主要职责有: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全心全意为安徽企业服务的宗旨。

  二、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快捷、有效的法律维权帮助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宣传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及时通报给各会员单位,促进在鄂安徽企业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提高企业整体法律意识。

  五、做好会员单位有关维权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

  六、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会员联络部工作职责

  会员联络部以发展会员为主要职能,组织、协调安徽企业与省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开展活动,努力塑造安徽企业在鄂的形象,提高安徽企业的整体地位。其主要职责:

  一、积极吸收和发展新的会员单位,规范和指导会员单位的管理。

  二、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了解,与会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有关经济活动,努力开拓与国内外工商社团、经济界的联络工作。

  四、负责本会的外事联络工作,加强与鄂皖两省各级政府的沟通,特别是在鄂安徽各界人士的联络工作。

  五、积极促进会员间的联络。努力为会员单位开拓产品市场,积极做好企业间合作发展的牵线搭桥工作。

  六、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合作发展部工作职责

  合作发展部要组织开展在鄂安徽企业对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增进商会和其它社团的情况交流、经济合作。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商会经济合作工作计划,制定发展目标,推进在鄂安徽企业的经济发展。

  二、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做好项目引进,技术改造,人才招聘等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把各项工作推向新台阶。

  三、根据商会年度工作意见,在会长的领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制定商会合作发展工作计划。

  四、认真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做到不推诿,不敷衍。

  五、积极为会员单位参加有关商品展销会、洽谈会、交易会等提供联系和咨询服务。

  六、加强信息交流,推进共同发展,努力增进商会与各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有利推进工作。

  七、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宣传教育部工作职责

  宣传教育部要积极宣传、报道在鄂安徽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事迹,以提高在鄂安徽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安徽企业的良好形象。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向会员单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有计划地组织学习活动。

  二、负责商会与两省各级党委、政府、新闻界及国内外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工作。

  三、负责对会员单位,骨干企业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工作,对一些重大政治内容可组织专题研讨,提高会员单位、骨干企业的整体政治水平。

  四、负责对会员单位的重大活动、先进事迹的对外宣传报导工作,扩大安徽企业在鄂的影响,提高安徽企业在鄂的知名度。

  五、负责商会的调研、考察、宣传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并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付诸实施。

  六、负责不定期地组织《荆楚徽商报》《荆楚徽商会刊》的策划、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七、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

  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

  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需经秘书长同意并登记签字方能借阅。

  4、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商会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1.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坚持原则,组织领导本会各部门(处室)正常运作认真实施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及理事会各项决策和部署,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

  2.负责部署本会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工作的有效完成

  3.负责协调各部门(处室)关系,解决本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在政治上,思想上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坚持民主作风,一经决议,坚决贯彻执行。

  5.审批各部门干部的考核、培养、选拔、使用。

  6.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委统战部及有关上级汇报工作,介绍情况,主动取得他们的支持。

  7.组织研究制定各项工作办法,了解工作情况,加强本会工作的管理,使工作不断前进

  8.在日常工作中,要抓重点,树典型,做到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9.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并完成自身分管的部门工作。

  山西省浙江商会秘书长职责

  1.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会长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决定,负责组织各项决议的贯彻实施,安排日常会务活动。

  2.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策略,当好本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领导做好机关员工及各部门干部的思想工作。

  3.负责收集情况,拟定会长会议及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和议程,并督促、检查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

  4.负责年度计划,总结的起草工作

  5.负责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并监督落实实施。

  6.负责接待和处理上级领导,兄弟单位,会员同志的来人来函,负责上下级函电公文的阅示。

  7.认真掌握本会财经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负责审定本会机关财经预算计划。

  8.提出本会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调动,离退的建议。

  9.负责本会领导的自身建设,督促每个员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每个成员的素质。

  10.经常调查研究,解决本会工作中的问题。

  山西省浙江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晋民管字(20XX)104】文件精神,本真民主监督、公开透明、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现将山西省浙江商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认真做好每年的财务审计和年检工作。

  二.本会的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首先保证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和指导。

  三.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弄虚作假。

  四.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每月盘点一次,详细做出每月的会费收支报告,并报会长办公室进行审议、通报。

  五.财会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六.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可根据核准登记的章程对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具体会费标准另定。

  七.会费缴费时间:会费由本会秘书长下发缴纳会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缴纳会费的标准和时间,各会员单位按通知要求缴纳会费。

  八.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长办公室会议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九.会费开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每笔开支在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的同时,每月由值班的常务副会长核准后签字:在众人把关的基础上,确保开支合理,精简节约。

  十.本会秘书处每年年初参照上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部署,详细编制当年会费收支计划,该计划经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后,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以上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经会长办公室会议研究确定,必须时提请理事会议研究决定。

  财务规章制度

  一.认真做好财务的预算、核算以及收支情况登记工作,做到并做好月月小结,每半年总结一次,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商会财务状况。

  二.对商会的收支要有严格的把关,切实将经费的使用落到实处,处处以为会员服务作为工作的宗旨。

  三.本会的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巨额的财务支出需要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来自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侵占、私分、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要坚持做到财务公开,做到公平、公正。

  六.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财务部负责人随时有权过问和清点账目,经费情况。

  商会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上杭县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以上杭籍公民在县内外从事生产营销活动和来杭投资兴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功、卓有成效地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为会员服务,为繁荣上杭经济服务,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39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上杭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作贡献;

  (二)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向县委县政府及各级党政部门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搭建会员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的政治平台。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本会会员所属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活动,推动会员所属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团结协作,抱团发展。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约能源资源,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表彰。

  (六)接受政府的委托,组织会员所属企业承办和参加各种经贸交流活动,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凡上杭籍县内外及来杭投资兴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热心本会工作,奉献本会事业;

  (三)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会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一年内不缴纳本届会费或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方式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全权代理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有较高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届换届前一个月,会费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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