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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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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制度范文

  相信每个公司都会有固定资产,这些资产可以用来应急而用。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欢。

  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范围: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账载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点的方法有两种:一为实地盘存法;一为询证核对法。

  对于公司内存放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到保管或使用现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质量等进行核查。对于存放在异地的固定资产,采取派出专门清查盘点人员进行实地盘存或询证核对法两种方法并用,进行核实确定固定资产状况。

  三、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如下情况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1、为确保年度会计报表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每年度决算前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2、公司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为了明确经营责任和确定资产、负债实际数量和金额,必须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3、改变固定资产管辖权限或更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针对保管的资产进行清查,以理清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保管人员的经管责任。

  4、发生意外灾害或损失,对受损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财物受损情况。

  5、企业因进行购并改组,吸收外资等,须对企业的财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6、公司更新财务系统软件时或在新会计制度实施前,必须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程序:

  1、界定固定资产分类归口清查责任部门:

  (1)变配电设备:公司办

  (2)房屋建筑物:公司办

  (3)机械设备:生产部

  (4)检测设备:质量部

  (5)工装模具:生产部

  (6)电脑及配套设备:生产部

  (7)办公设备及家具:公司办

  (8)电器设备及电子仪器:公司办

  (9)运输设备:公司办

  (10)其它设备:生产部

  2、财务部按固定资产分类整理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资产管理部清理固定资产分类卡片,并会同财务部,下发固定资产盘点通知及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

  3、固定资产分类归口清查责任部门确定具体盘点责任人、并报送资产管理部备案。

  4、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盘点结束后向资产管理部上报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方法核对、盘点固定资产。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一致,对账实相符的资产,清查单位直接在入账清单上打勾;对有物无账的资产,清查单位在“有物无账”盘点表上填列,其金额按相同(或类似)资产估价填列,并在备注栏注明“估价”;对有账无物的资产,清查单位在“有账无物”盘点表上填列,并另写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注明原因和责任。对清单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2)对于在公司外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实施盘点。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部门需派出专人进行现场盘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询证等方式由外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回函。

  5、资产管理部编制汇总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报表和工作报告。

  (1)资产管理部首先对财务账载数据、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际清查信息相互核实,并对差异部分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和整改方案并报总经理审批,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清晰、与可靠。

  (2)惩处失职人员,以达到企业财产保全目的。

  6、资产管理部监督各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方案的执行。

  五、本制度自批准之日执行,解释权在资产管理部。

  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固定资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及内容

  盘点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电子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建工程等。

  盘点内容包括核实资产数量、型号(面积)、单价、价值;核查资产质量,损毁情况;核对资产手续是否完善,证册是否完备等。

  第三条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我公司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固定资产的全面盘点,即年中、年终盘点。由实物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二)临时盘点

  指因特殊情况而临时决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盘点。由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实物管理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参与的部门、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每次盘点工作均需由总经理室牵头,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追查盘盈盘亏的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盘点工作并负责进行账实的核对工作。其中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由各分公司自行指定,一般来说电子计算机类资产由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其他类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或行政部、综合部)负责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室成员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实物管理部门经理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指派,负责现场盘点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以及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实物管理部门指派,负责现场盘点具体工作,如点计数量,核查质量,核对型号、规格等。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实物管理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固定资产的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临时盘点,亦应设臵盘点人(或抽点人)、会点人等,其职责亦同。

  第五条盘点流程

  (一)盘点前,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

  盘点人员编组表"及拟定

  盘点通知,呈总经理核定并签发,公布实施。

  (二)盘点人员确定后,由总盘人负责召集盘点小组成员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并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三)实物管理部门将应行盘点的实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各项固定资产卡片应依编号顺序,事先备妥,以备盘点。

  (四)盘点期间已收到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固定资产,应由实物管理部门予以标示,另行存放。

  (五)财务部门应在盘点前将各项财务帐册登记完毕,并根据明细帐制作

  帐内资产清单(格式自定),以备实物清点完毕后与盘存表进行核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帐册登记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入库单、出库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六)每次盘点,盘点现场至少应包括盘点人、会点人和复盘人。固定资产已集中核算的分公司,复盘人和会点人必须由分公司指派。固定资产尚未集中核算的分公司,复盘人必须由分公司指派。

  (七)盘点物品时,由盘点人提供固定资产卡片或实物清单,并以此为据进行现场盘点,包括点计数量、丈量面积、核对规格(型号)、核查资产质量、鉴定证册是否完备有效等等。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信息,如实详尽记录于“

  盘点统计表上”(一式两联),并每小段核对一次,无误后与盘点人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核对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

  1、房屋建筑物、土地盘点除清点数量外,尚需实地丈量面积、核对资产权证、核查使用情况等。

  2、交通运输设备除清点数量外,尚需核查行驶里程、核对各种证件是否有效、鉴定车辆性能等。

  3、电子计算机除清点数量外,尚需核查设备型号等。

  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盘点应注意检查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完整有效。

  5、在建工程的盘点应注意核查工程物资的数量、检查在建项目付款与工程进度的匹配情况等。必要时可要求专业人员如项目监理等协助盘点。

  6、其他资产主要盘点资产数量。

  (八)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由盘点(会点)人员相互签名确认后,第一联由实物管理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九)财务部门收到“盘存表”后,与自己的帐内资产清单进行核对。除计算盘亏盘赢金额、数量外,尚需检查资产的辅助信息是否完整等,并出具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送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实物管理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最后归档备案),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十)对于盘点情况及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实物管理部门应尽快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待总经理或上级公司批复后再做处理。原则上应在年终(中)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六条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也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使用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七条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办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产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调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均须经盘点人员签字确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丈量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盘点应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资产数量应于确定后,再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六)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七)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八条盘点问题的处理

  (一)帐载数量(含实物管理部门的卡片帐及财务明细帐)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或帐面记载不清者,除要求记帐人员及时补充完善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呈总经理室议处。

  (二)帐载数字(含实物管理部门的卡片帐及财务明细帐)如有涂改而未盖章、签章、签证等进行确认,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三)固定资产资料不齐、权证过期失效、合同金额不符等情况,除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外,还应追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的过失责任,情况严重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送总经理室议处。

  (四)固定资产盘赢盘亏资产的帐务处理一定要在得到上级单位的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但对于盘亏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责成专人追查原因,追索赔偿,避免造成公司更大的损失。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报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并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固定资产盘点管理制度范文篇三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油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

  第十条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账载错误处理

  (一)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二)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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