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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养护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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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了桥梁养护管理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

  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 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2.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3.向上级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总工程师审定。

  4.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5.负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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