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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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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6、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组成:、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8、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 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9、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10、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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