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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电局会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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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现在广电局又有了新的规定。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广电局新规定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广电总局新规定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

  二、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机构贯彻执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3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广发〔2013〕65号),对保障、促进电视剧发展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率,突出电视剧社会效益和导向意识,强化作品思想内涵,遏制行业在选题策划和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浮躁之风,现通知如下: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

  备案公示审核是严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管理环节,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强化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意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得进行剧名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或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电视剧创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提升作品思想价值和文化内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本辖区、本系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

  宣传司、传媒司、监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广电总局新规定解读

  2016年3月29日,田进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导向管理工作。会议深入学习领会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了监管中心负责同志关于民生、法制、情感调解等方面情况汇报,与会同志交流了看法和建议。田进指出,近年来广播电视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总体导向正确,出现了一批社会效益良好、深受群众欢迎的节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地面频道节目分寸把握不准,甚至出现价值观不正、审美情趣不高、负面报道过多等问题。

  田进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抓紧进行研究,及时出台措施,确保广播电视社会类、娱乐类新闻的正确导向。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导向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要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基本方针。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要准确把握主流,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三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要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审美导向,建立和完善科学评价标准,牢牢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四要加强议题设置能力。播出机构要认真研究选题,准确把握节奏、技巧、方法,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话题。强化时度效要求,进一步规范跨区域报道等问题。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组织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培养从业人员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

  六要加强属地管理。各级广电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推动相关管理规范落实到位。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频道定位开展相关报道、开办相关节目,对人员和节目负起把关责任。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加强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七要加强制作机构管理。明确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对违反规定的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采取吊销节目制作资质、通报批评、停播等处罚措施。

  八要加强评优评奖管理。把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导向与机构考核、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强化约束,倡优汰劣。

  九要加强节目版权管理,引导广播电视机构提高版权意识,管好节目流向。

  广电总局新规定内容

  部分选秀节目存在低俗问题

  广电总局的《通知》指出,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对选秀活动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通知》指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播出机构,必须明确各级责任人,明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明确的预案措施;主管负责人要对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全程把关。申请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需同时报送节目负责人名单,总局将在政府网站中予以公布。

  各播出机构对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节目内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凡播出内容被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机构第一次批评的,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总局将发出节目停播警告;第三次批评的,总局发出节目停播通知。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总局即发出停播通知。对已被指出问题不立即整改的,总局在责令其立即停播的同时,取消该播出机构下一年度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资格或视情节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抵制低俗之风,加强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管理。要建立相应的节目监督、警告、停播制度,并要将执行情况随时上报总局。凡问题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失察和不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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