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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市住房补贴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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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市住房补贴规定介绍

  北京市有新的住房补贴政策,但是我想大家都了解的不是很清楚,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些规定都是要清楚的,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北京市住房补贴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市住房补贴最新规定

  第一,放宽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即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均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此前借款申请人是否进行商品房买卖记录不再考虑,且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二,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北京公积金贷款原来有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6月起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通俗的说,就是只要是首付套房,不管买多大面积的房子,贷款比例最低为二成。

  第三,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最低比例为三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四,放宽二套房贷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不审现有住房面积。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家庭,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6月起不再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有改善型住宅需求的职工都可以使用公积金。

  1、租房提取过公积金 按首套房贷款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一户家庭此前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购房按首套房计算。

  2、外地房不影响北京首套房认定

  王女士有北京户口,只是一直没有买房。最近听闻新政实施,因此有了申请公积金的念头。不过在此之前父母曾经在外地以她的名义购买过住房,她名下的异地住房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吗?

  新政已经放宽了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只要是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即便名下有尚未还完的商贷,也不影响其在北京以首套房名义贷款公积金。可以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3、公积金新政“认房不认贷”

  林先生近日想要换房,他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经进行过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这是否会影响到他的首套房买房认定?

  按照新政规定,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认名下在京是否有住宅,而对于此前是否曾支取过公积金并无要求。

  4、商房组合贷首付比例“二者取其高”

  杨先生想要在北京买房,他最为关心的是,如果使用组合贷的话,首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要通过不同渠道审批,因此首付的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多条贷款渠道对于购房首付的认定。这就意味着,目前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虽然是20%,但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如果购房人通过组合贷来买房,按照“二者取其高”的原则,首付应为30%。

  5、房屋面积不影响公积金申请

  王小姐家近日看上了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大三居住宅,但是又觉得房屋面积过大,不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有些不划算,所以一直在犹豫着要不要出手。公积金新政实施后,房屋面积还会影响首付比例的认定标准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取消了首套房贷中对房屋面积的限定,无论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超过90平方米,首付都执行2成的标准。具体到北京市场来讲,由于房子的总价较高,所以总价超过150万的房子,一般都需要加上商业贷款,做组合贷,因此很多房子在首付认定上仍然会达到30%。

  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2000〕19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2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原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即:15平方米×3人-20平方米=2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出人均15平方米以外部分(即:70平方米-15平方米×3=25平方米),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即:20平方米+25平方米=45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6.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

  7.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8.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9.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10.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60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职工丙婚前承租50平方米米住房。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80平方米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时,职工甲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80=140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平方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50+80=130平方米。

  11.职工2003年9月9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如:某职工1999年元月1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2004年结婚,配偶属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2.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13.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14.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按相关文件核定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15.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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