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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省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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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省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甘肃省产假已经发布最新标准。关于甘肃省产假规定,甘肃的朋友就应该学习一下,对各方面都要清楚。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年甘肃省产假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产假新规定

  甘肃产假新规1:非婚生育的子女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等情况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甘肃产假新规2:各有子女的夫妻再婚可申请再生一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在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甘肃产假新规3:东乡裕固保安族等可申请“第三孩”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甘肃产假新规4: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甘肃产假新规5: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多项优惠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个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给予10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困难补助费。

  甘肃产假新规6:放弃生育的农村夫妇政府奖千元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政府给予10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证的;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已经享受本条例相关规定奖励和优待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以及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甘肃全面两孩政策详解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2.符合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2016年1月1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仍按原《条例》规定处罚

  违反《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4.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2016年1月1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仍按原《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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