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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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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工作流程

  政府如何完成采购?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工作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工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采购方式

  根据临河区政府印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和采购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提出相应的采购方式拟办意见,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由分管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二、编制招标文件

  在分管主任的指导下,由承办人员,按照采购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3、招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4、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5、供应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6、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0、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发布招标公告

  在招标文件基本编制完毕后,由承办人员向办公室提交有承办人员和分管主任签批意见的招标公告,经办公室核稿后,由中心主任签发,办公室备案,向采购人确认并由信息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二十日发布。招标公告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2、供应商资格要求;

  3、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4、招投标时间和地点。

  5、邀请招标的,承办股室要于投标截止日十五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四、发送标书

  由综合部负责向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发送标书。具体发送程序如下:

  1、标书由综合部统一发送或电子版考录。

  2、承办股室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咨询,并作好各项记录。

  五、接收投标文件

  由承办股室安排有关人员负责接收拟参加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个性补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超过招标文件所指定的截标时间后,一律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大会

  1、由承办股室商信息部组建评标委员会,以公开方式组织开标大会。

  2、开标大会由信息部负责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代表、临河区监察局、临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办公室负责作好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3、开标大会由承办股室负责主持,应包括以下议程:宣布评标纪律、介绍投标供应商、当场查验标书密封情况、唱标并记录标的、介绍评标委员会成员、宣布评标注意事项及质疑地点和时间等。

  七、评审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文件。

  1、评标委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供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事项。禁止采购人与供应商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3、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价者为二人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4、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以确定供应人资格为对象的招标,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除考虑投标价格之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供应人的服务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5、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三人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6、评标结束后,承办股室要及时将评标结论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后于三日内书面通知投标供应商,并退回落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7、如因采购人、供应商或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8、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承办股室向中标的供应商(承包商)和采购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临河区政府采购网和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八、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活动结束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1、承办股室负责督促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采购中心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同时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采购主管部门的同意。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或者服务,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履约验收

  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约完毕后,由承办股室负责及时联系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三日内,由承办股室商综合部退还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十、采购付款

  采购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申报书、中标通知书(定点供货通知书)、验收报告、供货合同、发票及供应商帐户证明等资料,到临河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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