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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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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分为两个部分:产前检查费用和入院分娩费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所以我们要准备三份申请材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北京市生育津贴及报销政策

  2016年北京市生育津贴及报销流程政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8月3日发布消息,将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30天生育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过取消了晚育假的生育津贴。

  晚育假和生育奖励的津贴不能同享。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了晚育假。据此,本市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

  领生育保险需持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俗称“准生证”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本市出台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此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北京2016生育津贴报销流程和标准政策解读

  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

  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五

  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7年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文和流程及待遇

  一、第一份,产前检查费用申报

  需要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手工填写一份,一式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者网上下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者网上下载);

  3.门诊费用收费票据;

  4.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5.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有药费时提供);

  6.医学证明诊断书(复印件)---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胎儿数,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助产方式;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二、第二份,住院费用申报

  需要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一式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者网上下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者网上下载);

  3.住院收费票据;

  4.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注意日期要符合住院时间,如果与产前检查有重叠,则被退回);

  5.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异地就医不需要提供);

  6.医学证明诊断书(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三、第三份,生育津贴费用申报

  需要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异地生产早知道

  如果你是非京籍并且打算在北京检查,异地分娩,这也是可以的,只需要多准备两个材料。

  一、《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由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建议产前办理好。办理服务联系单需要出具以下证明: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可能涉及到房屋租赁税,需要房东配合);

  3.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

  4.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

  6.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

  北京各个辖区具体要求不同,办理前可以先去咨询具体需要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由医院社保办出具或者当地卫生局出具,建议产后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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