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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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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如何办理

  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怎样办理,办理就医凭证的流程是什么。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如何办理,希望你们喜欢!

  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如何办理

  部门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服务对象: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含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未就业配偶)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办理程序:

  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参保人(除外未就业配偶)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

  3.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

  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二、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未就业配偶申办的,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办理,选择本市就医的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3.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申办流程

  1. 申办条件: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现是参保状态,在怀孕16周后。

  2. 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需提供资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有效证件盖同意生育章);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近期彩照1张(小一寸);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及电话)。

  3. 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先到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再到区医保办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①.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军人军属人员、当年从军队专业、复、退人员;

  ②.参保时间满一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③.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④.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

  4.申报类型:

  (1) 产检、分娩在本区(办凭证);

  (2) 产检、分娩在异地(不办凭证,本医保办备案);

  (3) 产检在本区,分娩在异地(办凭证);

  (4) 产检在异地,分娩在本区(办凭证)。

  5.操作流程:

  ① 办凭证

  经办人持相关资料 到区医保办办理 工作人员审核资料 发凭证 参保人持证到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记帐结算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检、分娩费用)。 ② 医保办备案:

  经办人持相关资料 到区医保办办理 工作人员审核资料 参保人到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检、分娩费用先垫付再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申报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以上操作流程,其他生育待遇的申报(区社保办)流程维持不变。

  一、适用范围

  (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2)经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产科原因急诊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零报需提供资料

  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需提供:

  (1)医院住院(或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4)打印的与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6)以下资料之一:《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意生育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2、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需提供: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2)、(3)、(4)、(5)要求的资料。

  (2)在医保经办机构已办好的《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并按表要求由分娩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及盖章;

  (3)《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本辖区内产前检查中最后一次就诊时未上缴《就医凭证》的须提供《就医凭证》原件。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参保女职工,因产科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2)、(3)、(4)、(5)要求的资料。

  (2)《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2)、(3)、(4)、(5)要求的资料。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属关破企业职工的生育医疗费,零报受理时除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

  《广州市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原件。

  6、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生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审核:

  (1)上述第1种情况中的(1)、(3)、(4)要求的资料。

  (2)医院诊断证明(包括手术名称)或病假建议原件和复印件;

  (3)《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申请表》;

  (4)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异地手术者还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7、属特殊支付方式(抽单止付到个人帐户)的医疗费,零报受理时除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

  提供有个人帐户或原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全称的存折复印件;

  填写并呈批《抽单止付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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