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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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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社保转移关系接续的办理手续是怎样的,办理接续有哪些方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黄冈市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子项名称

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6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鄂养保函[2011]95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1.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我市就业,并按规定随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的黄冈户籍人员;②在黄冈首次就业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③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④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2.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在黄冈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缴费账户无欠缴费,并已办理停保手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离开黄冈到异地就业且将来可能不再在黄冈参保缴费;

②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需提交的材料

1.转出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社保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单》。

2.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附上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如果为退休转入的,还需提交《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核对原件)。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1.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承诺期限

1.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时,即时办理;

2.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出手续;

4.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资料→审核条件→受理转接→审查→办理→办结告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转移接续业务的职权范围,业务申请是否按 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办理责任:对可以办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转移接续相关资料,如人员转出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等;对不能办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是因为资料不齐的原因,应一次性告知不齐材料,再行受理。

4.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转移业务的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 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 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 接受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边界:
1.市级:根据在本地参保单位(个人)提出的转移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役军人、随军配偶、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制度衔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信息的转出、转入业务。
2.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个人)提出的转移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役军人、随军配偶、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制度衔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信息的转出、转入业务。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承办机构

黄冈市社保公共服务局

咨询方式

黄州大道96号0713—8696332

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纪委派驻黄冈市人社局纪检组0713—8128686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材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双面复印)。

  3、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

  4、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5、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6、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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