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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辆解除抵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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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辆解除抵押流程

  车贷还清后一定要办理解除抵押业务,成都车辆接触抵押的步骤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车辆解除抵押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成都车辆解除抵押流程

  一、办理所需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见附件第二条)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属于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5、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缴费、领取签注完毕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办理点咨询电话:

  成都市车管所:87850000

  新都交警大队:83964044

  成都市车管所一分所:85876630

  龙泉驿区交警大队:84840612

  交警一分局:85130122

  新津交警大队:86356500

  交警二分局:83391105

  崇州交警大队:82205110

  交警三分局:84412780/84413361

  都江堰交警大队:61926927

  交警四分局:81726708/86530155

  金堂交警大队:84933366

  交警五分局:83245050/83241883

  邛崃交警大队:88746900

  交警六分局:87591795

  蒲江交警大队:88554499

  彭州交警大队:83734111

  温江交警大队:82727998

  青白江交警大队:83665149

  郫县交警大队:87865068

  大邑交警大队:88280453

  双流交警大队:85689532

  解除车辆抵押的步骤

  1汽车贷款最后笔月供扣掉后约10个工作日您抵押手续就可以到办理汽车分期付款银行取回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最事先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否已经全部结清客服电话在还款卡背面能够找到在金融公司办理汽车贷款可以拨打所属金融公司客服电话咨询或者到汽车销售商处咨询办理

  2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其他可能用到手续还有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还款明细等到哪里去拿回自己《机动车登记证书》请参考《汽车贷款到期去哪里拿回自己机动车登记证书》

  3拿到登记证书后步需要到当市级车管所办理解除车辆抵押手续需要并携带资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出具贷款结清证明贷款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这些资料在交接登记证书时办理车贷金融机构会起给我们

  4到车管所办理厅后到相应服务窗口即可办理

  保全车辆怎么解除

  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商事仲裁前,或者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一般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和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7、根据上述规定,对被保全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要想解除车辆保全,有三条途径,一是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使对方撤回起诉,保全自然解除;二是提供担保,就是俗话说的反担保,即将与对方申请保全金额相同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或者提供对方能够接受的其他财产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三是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起诉是错误的,法院判决对方败诉。

  8、当然,如果对方申请保全错误,被保全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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