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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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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财税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二)

  一、判断题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对)

  2、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对)

  3、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对)

  4、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对)

  5、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对)

  6、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对)

  7、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对) {nextpage}

  8、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对)

  9、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对)

  10、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对)

  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对)

  1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

  13、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对)

  14、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收取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错)(应当使用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

  15、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错)(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

  16、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错)

  17、遗失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对)(《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七条)

  18、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错)

  19、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错)

  20、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错)

  21、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对)

  22、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

  23、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对)

  24、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

  25、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对)

  26、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对)

  2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对)

  28、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对)

  2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对)

  30、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对)

  二、问答题

  1、财政部印发的《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112号)第七条规定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况有哪些?

  答: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其他公益性姐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2、财政部印发的《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112号)第八条规定不得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有哪些?

  答: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nextpage}

  3、财政部印发的《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112号)第二条界定的公益事业,指的是哪些非营利事项?

  答:(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杜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七条规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况有哪些?

  答:(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5、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况有哪些?

  答:一是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三是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是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五是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是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是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是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6、《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印制、领购、使用、保管财政票据的情况;(二)凭以报销、记账的财政票据的合法性;(三)财政票据所收取资金的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四)检查与财政票据有关的其他资料。

  7、《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哪些?

  答:(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8、《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9、《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10、《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哪几种方式?

  答:(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2、《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nextpage}

  答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答:(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4、《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答:(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5、《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1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答:(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7、《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答:(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20、《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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