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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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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出台

  7月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出台有关情况,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了解,这是焦作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是焦作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对于提高焦作市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能力和共享水平,促进焦作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条例》共6章39条,由总则、规划和用地、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附则6章组成。从内容上看,《条例》紧密结合焦作市实际,立足解决突出问题,具有6个特点,即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提高了学校建设的用地标准,加大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健全了学校建设的管理机制,建立了配建和移交的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方面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组织建设计划实施,保障建设资金投入,推进校舍、教学设施等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公平。这就明确了政府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和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对其编制、修改程序进行严格规范,规定需经论证、听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等程序,增强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强化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预留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6平方米、26平方米、22平方米、15平方米,初中、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分别不宜大于1000米、500米、300米,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增加10平方米以上。这些标准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满足教育教学和学校未来发展需要。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从法律层面加大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

  《条例》还对市、县(市)和区政府建设学校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要求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网吧、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经营性场所,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和高噪声企业等,加大了对学校周边规划建设活动的管理力度。

  在配建和移交方面,《条例》对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学校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定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等事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学校如期配建、保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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