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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2)

时间: 曾扬892 分享

小区内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

  小区内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篇4

  为加强侯堡社区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侯堡社区各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饲养宠物实行严格限养、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饲养宠物登记制度,养宠物居民需带两张宠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关信息到小区进行登记。

  三、区内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必须圈(栓)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鸡、鸭、羊、猴等动物。

  四、饲养小鸟、鸽子的居民,要严格限量限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宠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疫苗,持检疫证到社区办理登记,以后每年检查一次。

  六、饲养宠物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不得携宠物进入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

  (2)小型观赏宠物户外活动时,必须束宠物链(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宠物时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遛宠物。

  (4)宠物户外排泄粪便,饲养人必须予以清除,不得影响居民出行;

  (5)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由于养护宠物管理不妥,对他人身体、财物造成伤害的,饲养人必须赔偿其相关损伤损失。

  八、有违反本宠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记录到不文明行为台账本,同时将进行温馨提示、约谈、曝光,对屡教不改的交相关部门处理,直至该宠物脱离小区。

  九、遵守社区的其他相关规定。

  小区内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篇5

  枫绿国际住宅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小区业主的饲养宠物行为,为保证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防止各种动物传染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的发生,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市人发(2003)22号“关于转发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此规定如下:

  一、小区居民养犬应持有公安部门核准发放的《养犬登记表》和有关检疫部门发放的《犬类免疫证》,并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养犬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市级检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兽医机构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

  三、小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个人携带爱犬到户外活动,应遵守:

  1、给爱犬佩戴有关部门制发的犬牌;

  2、给爱犬带防护口罩;

  3、佩戴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不能任其随处走动;

  4、爱犬排泄物由牵领人及时清除;

  五、小区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爱犬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爱犬咬伤他人,饲养人应当立即带领伤者到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疫苗,并将爱犬送到市兽医防疫部门留验观察,伤者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由饲养人承担;

  七、在小区灭鼠药投放点附近活动时请留意您的宠物安全;

  八、小区内居民禁止饲养家禽、鸽子等。

  小区内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篇6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一、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二、饲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三、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四、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六、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掩埋在小区内。

  七、小区内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广大业主、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请小区内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及时到服务中心做好宠物登记,建立宠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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