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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研究学会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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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研究学会的简介

  中国茶文化研究学会是全国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茶文化研究学会的简介,希望对您有用。

  茶文化研究学会的简介

  我会还广泛发动会员积极参加各项科普活动,并为会员举办科技、茶文化培训班等,应国内外茶文化爱好者的要求,几年来我会组织举办茶文化培训班10余期,培训学员400余人,其中100余人为国外学员。从2002年始组织举办茶艺师和评茶员职业资格培训,现已培训学员600多人。此外,我会还与有关部门配合,拍摄出版多部科普资料。

  中国茶文化研究学会将进一步与国内外茶叶有关单位广泛合作,为振兴中华茶业作出贡献。

  中国茶文化研究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成立于1986年8月,拥有个人会员9000多名,团体会员200多个。共举办各种国际性和国内大型学术活动40多次,参加人数达6000余人,收到学术论文1900余篇。我会每逢单年举办 “中茶杯”名茶评比,对发展名茶生产和提高茶叶包装水平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密切茶叶产区与销区关系,每年召开团体会员会议,组织产销交流,并提供技术服务。还根据我国茶叶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科技咨询活动,为业务领导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中国茶叶学会的介绍

  中国茶叶学会是中国科协领导的、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国家一级学会,是全国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学科发展,茶叶科技的普及与推广,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科技与茶产业结合。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中国茶叶学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的《全国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茶叶学会。英文名称China Tea Science Society(缩写CTSS)。

  第三条 中国茶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广大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茶叶的人士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茶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旨在团结和动员茶叶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三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学科发展;促进茶叶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茶产业结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并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七条 本会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云栖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和国际茶业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茶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茶叶产销信息。

  三、弘扬茶文化,开展茶文化活动,向民众和青少年普及饮茶知识,推动茶叶消费。

  四、编辑、出版、发行茶叶学术期刊、科技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维护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和茶叶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对国家重要的茶叶产业政策、法规制定,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茶叶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制定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九、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茶及茶相关的产品。

  十、开展民间国际茶业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茶业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茶叶团体和茶叶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为茶叶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十二、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茶叶(业)学(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十三、开展其他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

  可根据本人申请,吸收外籍、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茶学研究、教学、技术推广、茶文化宣传、茶叶经营等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热心茶叶事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茶叶行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2、在农业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茶学博士、硕士的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即可转为普通会员。

  3、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茶学专家;非农学专家和著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外籍会员。

  4、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即为资深会员:

  ①具正高级职称,会龄20年以上;

  ②具副高级职称,会龄30年以上;

  ③担任中国茶叶学会理事两届或以上。

  5、对茶叶学科的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从事茶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及与茶产业相关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件;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三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向省(市区)茶叶(业)学(协)申请,并报本会备案。凡符合入会条件的团体单位,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

  四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享有第十三条二、三、四、五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年内不按期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通过本会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至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1、曾担任本会领导工作的理事、常务理事;2、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荣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协审批;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代表机构,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在授权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应冠以中国茶叶学会某某分支机构全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经常务理事会或委托机构批准,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刻制印章的,须由本会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本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挂靠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挂靠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主任委员,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企业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同等条件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由英文第一字母C(代表中国)、T(代表茶)、SS(代表学会)和茶芽叶构成的基础图案。底色为浅绿色,茶芽为深绿色,英文字母为金黄色。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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