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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种类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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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种类和形态

  间接正犯是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那么你对间接正犯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间接正犯,希望大家喜欢!

  什么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成立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肯定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种类

  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间接正犯的形态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间接正犯的本质

  对于间接正犯的成立与否是有争议的问题,“近代刑法理论中的间接实行犯概念产生于主观主义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一般笼统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共犯从属性说之不足而推衍出来的范畴。”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无间接正犯存在的必要,凡是合乎间接正犯的情形,都可包括在教唆犯之中。因此,是否成立间接正犯归结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对教唆犯成立范围的分歧。共犯从属性说的“从属形式”,理论上有四种观点,即最小限度从属、限制从属、极端从属和最极端从属,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都采取“极端从属”的形式,即“必备教唆者之实行行为,既相当于构成要件,且属违法、有责,成为正犯时,教唆犯始能成立。”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审查被教唆者的行为,看其是否具备个构成要件的要素,有无违法性和是否欠缺责任,如果有一方面不符,就不成立教唆犯。

  有些犯罪为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缺乏故意,或者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而不处罚行为人,依据从属性就具有“立法缝隙”,为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将那些顾及共犯的严格从属性因教唆而处罚的案件包括进去”,刑法理论中又增加了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是工具理论(Werkzeugstheorie)为基础,法律拟制其行为,是构成要件的修正,为弥补极端从属说之不足,来缓和正犯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也有“无罪代理人原则”,“无罪代理人原则”同大陆法系间接正犯概念一样,都具有以司法裁量来填补立法之缝隙之意味。间接正犯是基于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意思,利用他人之手而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正犯以极端从属说而加以考察,“基于实现构成要件内容之意思,而实施其犯罪行为,系利用他人之手而成为正犯,其为正犯之故意,亦与通常正犯之故意无异。”其正犯的故意与其他正犯的故意是相同的,所以也会出现间接正犯的错误是否阻却违法的问题。

  间接正犯的区别

  1、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

  2、教唆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有教唆行为人的不可能是胁从犯,因此原则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胁从犯)。

  3、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如果这样也有罪的话,中国大地上将全是教唆犯,因为我说一句“哥们,你快去打他”就要被抓了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总的来看,可以这样区分,教唆犯在教唆行为人为犯罪行为时使行为人产生了行为动机,而间接正犯只是告知行为人为一行为而并不让行为人产生行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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