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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知识问答

时间: 谢君787 分享

房屋租赁知识问答

  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你对房屋租赁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房屋租赁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房屋租赁知识问答一、

  1.问:如果租赁期满后,未续约,仍继续租住是什么后果?

  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2. 问:房客欠租,房东是否可以留置其财产?

  答:房客欠租,房东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但无权留置其财产。

  3.问:租房前应当了解哪些情况?

  答:第一,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第三, 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三,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4.问:个人在承租房屋时,如何防范租房陷阱?

  答:第一,看出租房的产权证;第二,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第三,签订合同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问:租赁合同未登记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问: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问: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第一,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第二,出租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经出租人授权的处分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出租人转让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取得房屋使用权与收益权。第四,租赁的标的系不动产,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出租房屋。第五,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问: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房屋租赁知识问答二、

  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户型面积有什么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以间为单位的集体宿舍或单身公寓,户型面积应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中等户型严格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项目平均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基本住房”,要求能住得下、分得开,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空间和设施条件。

  问:对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有何要求?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严格按照《包头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试行)》设计和施工,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

  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如何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一项目一定价,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楼层、建成年代、朝向、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增减调节。

  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定价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场租金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后报政府审批。

  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所有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问:市场租金水平发生较大变动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是否进行调整?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

  问:租金收入有哪些使用规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

  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

  问:租赁合同期满有哪些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如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可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问: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不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问: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有什么规定?

  答:保障对象如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达到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问:违反规定有什么处罚?

  答:对承租人或承租家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其他情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欠租3个月以上的,长期闲置房屋及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配租或承租资格,收回承租房,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承租住房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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