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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正确执行个人所得税涉外法规政策,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财政收入都有极其重要意义。小编整理了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某企业聘用日本籍A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A每月在中国滞留五天,企业每月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7500元。请问对A是否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判断纳税义务方面,A是否适用90天或者183天的时间标准?该项目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适用劳务报酬项目?

  【解答】

  对于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征税,实际要判定外籍人员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外籍人员由于和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征税,并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判定,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0]609号)规定进行判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的,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判定业务种类属于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

  如果是非独立个人劳务,该日本人取得的7500元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就其7500元收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不管该外籍人员在华是否超过183天。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该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中日税收协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应按劳务报酬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营业税是否能扣除各地执行可能不一样,有的允许扣,有的不允许,由于没有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外籍人员如何远离纳税风险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一直是外商投资的热土。据统计,广州市目前有外资企业2万多户,来华就业、提供劳务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也超过2万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已成长为广州市国际税收领域的第一大税种。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国内人员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外籍人员一般流动性强、收入较高,一旦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就极易产生大额的税款流失,更会对外籍人员的个人税收信用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广州市地税局近年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力度,采取了多项措施帮助外籍人员远离纳税风险。

  足额纳税不是负担,回国抵缴有保障

  外籍人员在我国缴交税款后,回国后是否还会重复交税?其实大可放心。当前我国已与世界上102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境外税额抵免,即纳税人在中国依法依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后,可在居民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无后顾之忧。为方便纳税人快捷地取得完税凭证,广州地税大力推行自助办税,纳税人可通过自助办税设备、24小时办税服务厅,自助打印税单,省时、省力、零障碍。

  政策太多不是压力,案例锦囊点迷津

  针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易发误区,广州市地税局归纳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纳税人摸清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门道。

  (一)任职、升职、离职,资料报送一个都别少

  某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聘用了多名外籍人员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外籍雇员的任职、收入等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向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企业税务经办人员张先生因政策不熟不以为然:只听说过按时报税的,没听说雇佣外籍人员还要向税局报告的。结果该企业资料报送进度严重滞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000元,并要求企业将所有外籍雇员的相关资料全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税局,一个都没落下。处罚通知书送达的时候,张先生才如梦方醒:报送外籍雇员的资料是税法规定,不是儿戏啊。

  风险提示:

  1.税法中的外籍人员是指非中国大陆籍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籍。

  2.外籍人员税务资料报送要求。

  (二)境内不发工资≠不需申报纳税

  澳大利亚籍K先生担任广州某澳资印刷包装企业部门经理已经6年,期间K先生还同时在澳大利亚母公司兼任其他职务。K先生绝大部分时间在广州工作,偶尔回澳大利亚述职,但工资全部由澳大利亚母公司发放。一直以来,K先生在澳大利亚按照当地税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曾在广州有任何申报记录。前不久,该澳资企业和K先生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补申报通知。K先生满脸疑惑:“我的工资是由澳方母公司支付的,我在中国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为什么还要在中国缴税?”税务人员为K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K先生混淆了“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是“工作地”,而非“支付地”。换句话说,K先生的工资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是看工资是由哪里支付,而是看这笔工资是K先生在哪里工作取得的。K先生的工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即使由澳大利亚母公司支付,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此外,K先生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任何收入,无论是何地何方支付的,都应该汇总在中国境内报税。

  风险提示:

  1.外籍人员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缴多少税,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收入支付方。第一个因素用来判定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第二、三个因素影响税额大小。(见附表二)

  2.非协定国是指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

  3.境内居住时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累加时间,具体规定必须以该国与我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为准。

  (三)“超国民免税待遇”不任性:分清楚各项补贴

  某日资企业为吸引人才,不仅向外籍员工发放工资薪金,还向员工本人及其家属发放医疗福利、语言教育费、探亲费、境外及交通费等补贴,且均以现金或是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纳税申报时,企业经办人员认为各项补贴都属于免征税范围,仅就工资部分进行申报,也未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结果被税务机关纠正补申报,不仅要补缴税款还需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风险提示:享受免税待遇补贴的三个条件: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2.项目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3.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提醒:根据现行税法,外籍人员取得的一些补贴和费用能享受免税优惠。但免税补贴并非无上限,仅就满足一定条件的合理部分,在齐全的税务备案手续后才允许减免。外籍人员切不可任性地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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